《論語》幾則新解

作者:崔海東

來源: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

          原載于 《理論界》,2010年第11期

時間: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四月十七日個人空間戊午

          耶穌2019年5月21日

 

摘要:《論語·述而》篇“生成德于予”章中之“德”,舊注多解為“品德、秉性”,筆者解為天命之責任。《為政》篇“道之以政”章中,“政”字舊注多解為法則,筆者釋為武力、暴力。“為政以德”章中之“德”,舊注多解為君主之品德,筆者解為明平易近之德,“眾星”舊注解為“下屬,平易近眾”,筆者解為“禮樂刑罰”。《里仁》篇“正人懷刑”章中,“刑”字舊注多解為“法式”,筆者解為“典范”。“茍志于仁”章中,“志”字舊注多解為“志向”,筆者解為動機。

 

關鍵詞:德;政;刑;志

 

《論語》自古注家見仁見智,作品汗牛充棟,筆者在無限的閱讀范圍內講座場地,發現有幾處舊注似可進一個步驟斟酌,故不避谫陋,取何晏、邢昺《論語注疏》、朱子《論語集注》、錢穆師長教師《論語新解》、楊伯峻師長教師《論語注譯》為重要參考,續貂添足,略陳己疑,以就方家。

 

一.子曰:“生成德于予,桓魋其如予何?(《論語·述而》下引僅注講座場地篇名)

 

此章重點在“德”字,舊注多解為品德秉性。如包咸云:“生成德者,謂授我以圣性,德合六合,吉無晦氣,故曰其如予何。”[1]朱子云:“孔子言天既賦我以如是之德,則桓魋其奈我何?言必不克不及違天害己。”[2]錢穆師長教師云:“德由修養,然非具此本性,則修養無所施。孔子具圣德,雖由修養,亦是天賦。不曰圣德由我,故曰生成。”[3]楊伯峻師長教師云:“天在我身上生了這樣的品格,那桓魋將把我怎樣?”[4]

 

筆者以為這般解釋實有不當。本章說的是孔子困于宋,司馬向魋欲殺之,孔子脫險后乃發此感歎,以為桓魋加害未果,是因為本身領有桓魋所不成改變的必定性——“生成之德”。假如此“德”為“品德”之“德”,則本來在孔子的理論體系內,品德擁有廣泛性、同等性,是人道本來狀態。所以天既賦品德于孔子,亦必予別人。既然人人得德,則孔子獨領的必定性就下降為偶爾性,則桓魋紛歧定不克不及如彼何。所以孔子此語能成立,除非他自認為此“德”是本身所獨有的很是之德。假如這樣,則此很是之“德”就必定不是倫理語境的“品德”。

 

傅斯年師長教師認為此處雖“未明言天命而所論實指天命者”[5],筆者認同此說,認為此“德”實為孔子承領天命之責任。

 

一則從“德”字舊義剖析,其本有“天命”一義。據晁福林師長教師考證,從字形看,殷人甲骨文“德”字從行從橫目未從心,至周代彝銘文中已從心。從字義看,殷“德”一是表現張看路途和行走、出聚會場地行,二是表“得”,指來自天命或祖先神之眷顧與恩情,正與《釋名·釋言語》及《禮記·樂記》“德,得也”同。[6]故筆者以為,“德”字殷時未從心,表“行”義,周初衍為“順天循命而行”,表上天所降之命,人王承之為“德(得)”。此如《毛公鼎銘》:“皇天引厭厥德,配我有周。”[7]又如晁福林師長教師所考證的《詩經》中文王之德即為天命:“在周人的心目中,‘文王之德’實即文王所膺受的天命,文王活著的時候膺受天命,逝世后到了天上依然為天帝所青睞,所以《詩·文王》篇說‘文王在上,于昭于天’,《詩·清廟》說‘秉文之德,對越在天’。所謂‘集年夜命于厥躬’,實即獲得了天命,獲取了天的眷顧。”[8]所以,孔子此章之“德”恰是承其舊義,指所膺受的天命。

 

二則從類似語境剖析,可得出天命之義。《論語》中有兩段語境與本章類似,可佐剖析。一是《子罕》篇“子畏于匡,曰‘文王既沒,文不在茲乎。天之將喪文雅也,后逝世者不得與于文雅也。天之未喪文雅也,匡人其如予何。’”孔子認為周朝的文明傳承于己,故為匡人所不克不及困厄,因為天不欲喪之,本身負有傳承它的天命。二是《憲問》篇“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孫,子服景伯以告曰:‘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,吾力猶能肆諸市朝。’子曰:‘道之將行也與,命也;道之將廢也與,命也。公伯寮其如命何!’”此處道的行、廢,完整由天命決定,而非世間個體之人所能改變。別的若再與武王伐紂時紂王語“我生不有命在天”(《尚書·西伯戡黎》)比擬較,同樣共享空間面對外力凌駕之存亡,孔子“生成之德”實與紂王“在天之命”在感化上完整分歧。

 

三則從天命源于帝令來看,其有天之所命之意。殷的至上神為“帝”,瑜伽場地其對人世采取“令”此一人格化實足的方法。“令”者,《說文》卷九解曰:“發號也。從亼從卩”[9],為號令之義。如:“帝令雨足(年)”(《明》1382)等[10],故帝令實是人格化的至上神諭。小邦周克年夜邦殷后,為清楚釋政權轉移、安撫殷人,便將舊有的“天”改革為新的至上神范疇以替換“帝”,并以“命”代“令”,提出“天命”說。“命”者,《說文》卷二解曰:“使也。從口從令”[11]。容庚師長教師認為“令,孳乳為命”[12]。故此天命初義是用來說明政權轉移在于天之所命之必定性,此在先秦典籍觸目皆是,不贅引。

 

四則從孔子本身“天命”思惟剖析,可知該語適于此章。本章之事當在魯哀公二年(公元前493年),孔子時五十九歲,早過“五十知天命”(《為政》)之年。孔子素重天命,如云“畏天命”(《季氏》),又云:“正人上達”(《憲問》),又云:“下學而上達,知我者其天乎”(同上)。此天命已較初始義為擴年夜:一則為天道(道),是人的本體善性之源,故又稱德命,此為1對1教學人所共享。二則為命運,指人的存亡夭壽、富貴貧窮、得位與否等,故又稱祿命。三則為責任。孔子知命運為終極之無限,永不成為人所掌握,有幸者得其美,不幸者成其缺,故雖畏之然“不怨天”(《憲問》)。因孔子深知人尚能在憑功夫前往仁性本體之后更提撕上揚,階及天命風行之境界,從而證其德命,率其祿命。此境界,孔子語之為:“天何言哉,四時行焉,百物生焉”(《陽貨》)。此即《易》“會議室出租乾道變化,各安生命”之義。孔子下一“行”字,以示天共享空間之至公,年夜化風行;下一“生”字,以示天之年夜愛,生生不息。此誠可謂是孔子對天人存在的最后體證。第一,孔子體證到人的存在的本來臉孔,不論個體還是群體,皆由天賦生命,均應這般“行”、“生”之天境,擁有其自然的不成剝奪的保存發展權利,以完成其元、享、利、貞的性命過程,故詮“仁”為“愛人”(《顏淵》)。第二,孔子由此天境之并行不悖,體證到人間亦應有此和諧之次序,然對照現實世界卻是禮崩樂壞、生靈涂炭,故生出對全國蒼生之莫年夜責任與休戚與共,故曰:“文王既沒,文不在茲”,恰是欲將此年夜責任心向下發用、向外開出,客觀化為一次序,因革損益,以創建軌制,以易滾滾全國為有道人間(《微子》)。故孔子之“冒昧”、“顛沛必于是”(《里仁》),曾子之“任重道遠”(《泰伯》),教學場地孟子之“天將降年夜任于斯人也”(《孟子·告子下》下引僅注篇名),皆在此下語。

 

綜上而言,此孔子所獨領之“德”實非倫理“品德”之“德”,而是立此天境而述彼謹記天命、領受責任之自覺。

 

故本章義為:天降年夜命于我,以開創有道人間,桓魋豈能阻之。

 

二.子曰: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平易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(《為政》)

 

本章重點在于對“政”的解釋,舊注均解為政策法則。如瑜伽場地孔安國云:“政,謂法教”[13];朱子云:“政,謂法制禁令也”[14];錢穆師長教師云:“法制禁令”[15];楊伯峻師長教師云:“用政法來誘導他們”[16]。

 

此解之誤來由如下:一則與孟子相牴觸。“政”天然可以解為法教,并與刑罰之“刑”互文,可是卻不適用于本章,因為有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的限制,舊注均忽視了這一點。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當取《禮記·緇衣》:“夫平易近,教之以德,齊之以禮,則平易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齊之以刑,則平易近有遯心”之義,將“免”解為遯(遁),即平易近眾或奔逃或無恥共享空間偷安。孟子云:“賢者在位,能者在職,國家閑暇,及是時,明其政刑,雖年夜國必畏之矣。”(《公孫丑上》)假如從舊注,則孟子倡導政刑并用,結果亦只是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,即平易近眾要么四散奔逃要么無恥偷安,這顯然既在理論上是反孔子的,又在現實中是不成能出現的。舊注雖權威,然不用皆勝于孟子。故本章之“政”一定是不克不及惹起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之“政”。

 

二則法則又為儒家所倡導。政法是正常的政治次序和法令規定,其規范當局運作、平易近眾行為,是任何社會都必須有的,儒家亦從未排擠過它,相反卻認為暴舞蹈場地政亦必有法教,如孟子云“徒善缺乏以為政,徒法缺乏以自行”(《離婁上》),便是充足確定,善之動機與法之途徑相統一方可創建良政。

 

三則更主要的是,儒家的禮此一廣義范疇中,本已自然包括了法則此一項,若政為法則,則前后牴觸,孔子必不克不及這般下言。故政必不克不及為法則明矣。

 

四則政既與刑互文,則來看此刑義。馬融注為:“齊整之以刑罰”。[17]劉寶楠《論語正義》疏云:“《說文》:‘刑,剄也。刱,罰辠也。’二字義別,今經典多混用。‘罰’者,《說文》云:‘辠之小者也。’罰本小辠,制之以法,故亦曰罰。《周官·司救》云:‘凡平易近之有衺惡者,三讓而罰。’注:‘罰,謂撻擊之也。’是也。”則此“刑”本當作“刱”,“辠”即罪,可見本章之“刑”乃“罰罪”—→“撻擊”之義。則“政”亦當與之同質。考《說文》:“政,正也,從攴,從正”,再考攴:“小擊也,從又”。[18]《標準漢語字典》則稱:“政,會意兼形聲字,從攵,從正,正兼表音。”而“攵,俗稱反文兒,本作攴,甲骨文作□,象手(又)持棍棒狀,義為擊打,即后來的‘撲’字,從攴的字多與強制、強力義有關”。[19]《漢字詳解字典》則稱:“政,會意形聲字,從攴(攵)正聲,指手拿棍棒敲打。”[20]以上解釋,正與“刑”之罰撻義同。

 

五則此“政”與“德”相反,我們了解儒家素以力德對舉,正如王霸、義利等對舉一樣。《論語》之例可見《憲問》篇:“南宮適問于孔子曰:‘羿善射,奡蕩船,俱不得其逝世然,禹稷耕稼,而有全國。’夫子不答。南宮適出,子曰:‘正人哉若人,尚德哉若人。’”羿、奡均長于武力,終逝世于橫死,禹、稷則相反,躬于德性,終能得有全國。又好像篇中孔子云:“驥不稱其力,稱其德也。”對普通的駑駒,我們可以贊其奔忙之力,然對千里馬而言,此已缺乏言,要提出更高的請求,即其“德”,指“鳴和鸞,逐水曲,過君表,舞交衢,逐禽左”所謂“五御”等內容[21]。

 

故至此,本章“政”義已明。孔子乃是取政的原始義“武力、暴力”,從而以力、刑彼此文,以力、德相對文。蓋上古天然發生的部落或聯盟,其演變基礎上都是以武力為基礎,后來國家政權開始樹立后,也是延此暴力途徑,是為霸政。也唯因這般,才會產生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,即四散逃離而無羞恥之結果。故孔子以人立教,替天行道,最基礎否認此形式,而以偉年夜的人性主義之立場,提出德政以成為人類的基礎保存形態。后儒亦完整秉此立場,如孟子:“以力假仁者霸,霸必有年夜國。以德性仁者王,王不待年夜。”(《公孫丑上》)此處假仁、行仁均指暴政,故力政與德政相對文,亦可作為本章之明證。至于后世則更為常見,如朱子云:“中國所恃者德,蠻夷所恃者力”[22]等。

 

故此章義為:假如導之以暴力,齊之以刑罰,則平易近眾或四散奔逃或毫無羞恥偷安現狀。假如導之以德性,齊之以禮樂,則平易近眾天然四方來歸并有恥心。

 

三.子曰: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眾星共之。(《為政》)

 

筆者以為本章關鍵是在“德”,舊注多解為君主個人之私德。如包咸云:“德者無為,猶北辰之不移而眾星共之。”[23]朱子云:“為政以德,則無為而全國歸之,其象這般。”[24]錢穆師長教師云:“本章舊注,多以‘無為’釋‘德’字,其實德者德性,即其人之品格。孔子謂作政治領袖,重要在其德性,在其一己之品格,為一切領導之主動。”[25]楊伯峻師長教師云:“用品德來管理國政,本身便會像北極星普通,在必定的地位上,別的星斗都環繞著它。”[26]

 

筆者以為,此實有違先儒本意。一則先秦儒家從未將國運全系于君德。儒家認為,個人空間因人之資質有高低、聞道有先后、證成有遲緩,故必有智愚、賢不肖、能與1對1教學不克不及之交流分,故而一方面要興學以教之,如“有教無類”(《衛靈公》)、“先知覺后知,先覺覺后覺”(《萬章上》)等,以士的率先衝破,進而為士農工商的整體衝破;另一方面要富之、組織之,即“足食”、“足兵”(《顏淵》)、“選賢與能”(《禮記·禮運》)、“禪而不傳”(《郭店楚簡·唐虞之道》)等[27],合此二者即政教并流、君師一體,以開創有道之人間。故只強調君德者,乃秦帝制樹立后之產物,實缺乏憑。

 

二則承前所述,儒家亦從未認為僅憑品德即可管理國家,還應訴諸相應的禮樂、法則等情勢,故有“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”,“徒善缺乏為政,徒法缺乏自行”等之說,此不贅言。

 

故此處之德,實為《年夜學》“明明德”之“德”,儒家政治的最基礎原則在于:人群之保存,國家之管理,要以闡發平易近眾的光輝德性為重要途徑,即“新平易近”,以“止于至善”。

 

所以本章并非是說君王一人以品德治國,則下屬萬平易近皆如群星拱極,而是孔子豁醒吾人:德性實是人群所以保存與發展的基礎與焦點,政治要以明平易近之明德為最高原則,其它的禮樂、政策、法則、軌制、治術等均列而環之,就好像北極星居中為焦點,而群星皆層而比之、遞而外之。

 

四.子曰:正人懷德,君子懷土;正人懷刑,君子懷惠。”(《里仁》)

 

本章重點在于“刑”字。舊注解釋為“法式”,如孔安國云:“安于法。”[29]朱子云:“謂畏法。”[30]錢穆師長教師云:“正人常念及刑法,故謹于自守。”[31]楊伯峻師長教師云:“正人關心法式。”[32]

 

這般解釋起首即與《為政》篇“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平易近免而無恥。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”明顯牴觸。承前教學場地所述,彼章舊注均認為刑法可令“平易近免而無恥”,此章卻又反過來解釋正人安于法式,實為前后牴觸。其次本章“土”與“惠”對文,表私利,“德”與“刑”對文,表德性,故此“刑”必定是與“德”同質無疑。

 

所以筆者認為,此處的“刑”,即“型”,為法度、典范、榜樣之義。如孔子稱子產為“古之遺愛”(《左傳·昭公二十年》),又認為他有正人之德四焉:“其行己也恭,其事上也敬,其養平易近也惠,其使平易近也義。”(《公冶長》)若考其源,此種用法周初金文已有之,如康王《年夜盂鼎銘》“今我唯即型稟于文王正德。”[33]即要效法文王。此在先秦經典中又甚為廣泛,如《詩·周頌·我將》:“儀式刑文王之典,日靖四方”,又如孟子在《梁惠王上》中引《詩·年夜雅·思齊》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”,又如《管子·奢侈》也有“賤有實,敬無用,則人可刑也”,此中“刑”均作效法、榜樣解。至于此義至宋明儒也甚為通行,如象山在《武陵縣學記》中道:“是故先王之時,風俗之風行,典範之昭著,無非所以寵綏四方,擺佈斯平易近,使之如有常性,克安其道者也。”[34]又如張栻在《建寧府學游胡二公祠堂記》中道:“所以扶三綱、明年夜義、抑邪說、君子心,亦可謂模范典刑接于線人而論之。”[35]這些均可明證刑當作型。

 

故本章義為:正人以明平易近之明德為期,君子則孳孳于一己之安居;正人以典范人物為期,君子則汲汲于私利之小惠。

 

五.子曰:茍志于仁矣,無惡也。”(《里仁》)

 

本章的重點在于對“志”字的解釋。舊注多將“志”字釋為“志向”,如孔安國云:“茍,誠也。言誠能志于仁,則其余終無惡。”[36]朱子云:“茍,誠也。志者,心之所之也。其心誠在于仁,則必無為惡之事矣。”教學[37]錢穆師長教師云:“志,猶云居心。志于仁,即居心在仁。全句為:師長教師說:‘只需居心在仁了,他對人,便沒有真所厭惡的了。’”[38]楊伯峻師長教師云:“假設立定志向實行仁德,總沒有壞處”[39]。

1對1教學

 

再看對“茍”的解釋可分為兩種,一是釋為“誠”,如孔、朱;二是“只需”,如楊、錢。然本章不論假設志于行還是真誠地志于仁,均不當。

 

一則分歧儒家義理,犯了孟子所說“義外”之誤。孔子云“我欲仁,斯仁至矣”(《述而》),仁乃每個人本有具足的本性。而志于行仁,不論將仁釋為德性還是指實事,都是一種內在型的路線,是將仁當作一個內在的目標往爭取,恰是孟子所批評的“由仁義行,而非行仁義”(《離婁下》)。

 

二則,志于行仁,也紛歧定就無惡的結果,此不用贅論。故孔、朱之注是為武斷。楊師長教師雖作轉移,將惡釋為“壞處”,同理亦不克不及成立。錢師長教師則將“無惡”轉換為“沒有真正厭惡的人”,似能自洽,但是正與孔子所云“惟仁者,為能大好人,能惡人”(《里仁》)相牴觸。故這些問題的解決,還是要小樹屋落實到對“志”字的正確懂得上。

 

徐復觀師長教師對“志”會議室出租的一個解釋則可以恰當地解決這個問題。其在《象山學述》中道“真正決定一個人的行為的,是他的念慮初萌之處,即本日普通所說的‘動機’,亦即中國人所說的‘志’。”[40]故筆者以為,本章之志,亦當作動機解。以“動機”釋“志”,便是孟子“四端”之“端”,這般一來,則“志于仁”就近乎于仁之端,此則完整符合儒家仁義內行之路線。

 

然后再來看“惡”。動機是仁,結果紛歧建都是好的,所以,這里的惡,不克不及解為結果是惡,是壞,而應該還是指,心之善惡之惡。若動機是仁,則此意念所動,皆善而無惡。

 

故本章義為:假如動機在于仁,則其心無惡也。教學

 

參考瑜伽教室文獻:

 

[1][13][17][23][29][36]李學勤主編.論語注疏[M].臺北:臺灣古籍出書無限公司,2001:103、16、16、15、55、52.

 

[2][14][24][30][37]朱熹.論語集注[A].朱子全書第6冊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02:126、75、74、95、93.

 

[3][15][25][31][38]錢穆.論語新解[M].成都:巴蜀書社,1985:174、22、22、88、81.

 

[4][1瑜伽教室6][26][32][39]楊伯峻.論語注譯[M].北京:中華書局,2007:102、16、15、51、48.

 

[5]傅斯年.生命古訓辨證[A].劉夢溪主編:中國現代學術經典·傅斯年卷[M].石家莊:河北教導出書社,1996:53.

 

[6][8]晁福林.先秦時期“德”觀念的來源及其發展[J].中國社會科學,2005(4).

 

[7][33]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討所.殷周金文集成釋文[M].噴鼻港:噴鼻港中文年夜學中國文明研討所.2001:433、411.

 

[9][11舞蹈場地][18]許慎.說文解字[Z].南京:鳳凰出書社,2004:256、35、87.

 

[10]陳夢家.殷虛卜辭綜述[M].北京:科學出書社,1956:562.

 

[12]容庚.金文編卷九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85:641.

 

[19]張書巖主編.標準漢語字典[Z].上海:世紀出書集團,漢語年夜字典出書社,2000:338.

 

[20]吳潤儀主編.漢字詳解字典[Z].成都:四川國民出書社,2001:993.

 

[21]劉寶楠.論語私密空間正義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90:590-591.

 

[22]朱熹.答汪尚書[A].朱子全書第21冊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02:1299.

 

[27]涂宗流,劉祖信.郭店楚簡先秦儒家佚書校釋[M].臺北:萬卷樓圖書無限公司,2001:40.

 

[34]陸九淵.陸九淵集卷十九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80:238-239.

 

[35]楊世文,王蓉貴校點.張栻選集[M].長春:長春出書社,1999.714.

 

[40]徐復觀.中國思惟史論集[M].上海:上海書店出書社,2004:6.

 

責任編輯:近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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